东光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在诉前调解阶段的作用优势,对涉企合同纠纷案件在诉前阶段协助法官排查矛盾焦点、了解企业经营状况、提供调解意见方案等工作,致力于将涉企合同纠纷化解在诉前,以高效、便利、低成本助力企业维护合法权益,保障企业资金正常周转,护航企业健康发展。
原告孟某、郭某为合伙关系,共同经营一家塑料厂,二人订购被告经营沧州某塑料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制袋机两台,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并支付定金4万元,被告承诺机子不好用、不能用可退机并返还定金。由于被告无故拖延,导致制袋机延迟交付,且仅交付一台,该台机器无法正常使用并锁机。原、被告双方多次沟通后,被告承诺退还4万定金但迟迟未能履行,因此原告将其诉至法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诉前阶段,人民调解员认真审查原告所提交的合同及录音等证据,分别与原、被告进行沟通,了解目前机器的使用情况及调解意见。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被告公司负责人充分进行释法明理,促使其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最终,在人民调解员的耐心、细心调解下,原、被告均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被告公司在三个月内分两期将定金款全部返还给原告。
接下来,东光县人民法院将持续发挥人民调解员职能作用,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对诉前阶段涉及劳务用工、合同效力认定、货款给付等引发的涉企矛盾纠纷案件做到“调解优先、应调尽调”,将枫桥经验应用于诉前调解工作之中,以最短时间、最低成本助力企业良好发展、维护企业正当权益,以优质的司法服务满足各类市场主体对法治营商环境的期待和要求,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贡献司法力量。(王依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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