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冲动是魔鬼”,然而仍有很多人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面临事情不分青红皂白,因一时冲动大打出手,最终酿成大祸。
近日,盐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一时冲动而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2020年4月22日晚20时40分左右,被告人闫某某的母亲被马某某驾车撞伤,在盐山县人民医院急诊室救治。闫某某到达医院后误认为黄某某是撞伤其母亲的肇事驾驶员,遂用拳头将被害人黄某某脸部打伤,致使被害人黄某某右侧颧骨骨折。经盐山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后盐山县人民检察院向盐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闫某某犯故意伤害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综合被告人闫某某法定和酌定情节以及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和社区矫正部门的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闫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判决被告人闫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寄语
俗话说“泥人还有三分土性”,人就更不例外了,每个人都会有冲动的时候,但如果遇事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失去理性,不管不顾,采取暴力手段解决问题,不但解决不了问题,反而会使问题更加复杂化,甚至触犯法律,引发刑事案件。“小不忍则乱大谋”,遇事应当保持冷静,控制自己的情绪,杜绝打架斗殴,遵纪守法,不触犯法律底线,做一个尊法守法的好公民。(赵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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