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河北讯(张世雄)“孤举者难起,众行者易趋。”面对新冠疫情的无情爆发,众多企业都受到不小冲击,司法应当发挥职能作用,为企业渡过难关保驾护航,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债务人的 “诉累”。
某管道有限公司诉某化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156710.5元的货款及逾期利息,因被告未能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故原告向深州法院申请执行。该案在立案执行后,承办法官迅速查控并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发现均属于轮候查封,本案无法处置。而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导致案件无法进行下一步执行。
适逢疫情爆发,申请执行人公司遭遇困难,不断给执行干警打电话询问案件是否有无进展,能否先执行一部分以缓解目前企业的资金压力,但被执行人目前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面临着众多其他执行案件,双方当事人均有难处。执行一团队的干警分析当前情况后,迅速和被执行人联系沟通,被执行人也和上级公司联系,最终上级公司周转出150000元给被执行人。在执行干警的双向沟通下,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协商一致,申请人仅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50000元即为结清,剩余的货款及利息不再申请执行。
因为疫情影响,申请人无法来到法院,执行干警即刻给申请人邮寄了案件款支取表,并告知其填写步骤,等到被执行人的上级公司将钱打入法院的执行账户后,执行干警立刻跟申请人核实数额,确认无误,马上打款,实时到账,该案得以执行完毕。
“既以为人,己愈有;既以与人,己愈多。”诉讼的效果从来不是“翻脸”,而是“定分”;执行的目的从来不是“对抗”而是“止争”。深州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做好企业案件当事人之间的“沟通桥梁”,为企业渡过难关“拉一把手”,为保障经济发展“助一把力”,与企业一同共克时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