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份,城关庭室收到一件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原告高某之夫,原告张某、冯某之子,原告张某滨、张某浩之父张某明,于2021年9月2日23时,驾驶二轮摩托车沿平津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吴庄小区路段时,与被告某环保公司摆放在公路上的垃圾桶发生相撞,造成张某明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盐山县交警队认定,作出第130925120210000120号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明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后被告不服申请复核,沧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出具沧公交复字(2021)第H2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书,复核结论为:维持盐山县交警大队出具的认定书。五原告认为被告环保公司摆放垃圾桶位置不恰当,造成张某明死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环保公司赔偿五原告损失。
通过了解该案件情况,该案件张某明与被告环保公司均有过错,最好的解决方式还是通过调解。通过法官锲而不舍的同原被告深入沟通,原被告双方都认可调解的想法,最终确认调解意见为被告河北顺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盐山分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高某、张某、冯某,张某滨、张某浩各项损失共计10万元,该赔偿款由被告河北环保公司支付至盐山县人民法院账户;若被告河北环保公司未按上述履行期限履行给付义务,被告河北环保公司自愿赔偿原告高某、张某、冯某,张某滨、张某浩各项损失共计15万元。
因本案王某明系在醉酒情况下撞到被告环保公司摆放的垃圾桶位置上,造成死亡,王某明应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被告环保公司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根据原告在庭审中请求赔偿数额以及根据事故责任划分比例,被告环保公司赔偿原告1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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