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河北讯(王永军)为进一步深化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全面贯彻落实党史学习教育领导小组近日印发的《关于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进一步深化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通知》精神,近日,承德县检察院在处理一起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时,将“我为群众办实事”的理念体现的淋漓尽致。
孔某某与黄某某是前后院的邻居,因黄某某家后屋放了三面镜子正对着孔某某家大门,孔某某认为“不吉利”,影响其家的风水。2021年2月24日9时许,孔某某来到黄家要求黄某某将镜子取下,黄某某不同意,双方发生争吵,继而相互撕打,撕打中黄某某受伤。经鉴定,黄某某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承德县检察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认真审查案件材料,认为案件双方当事人是邻里关系,往日也无旧怨,案发时被害人黄某某有一定过错,该案系因邻里琐事引发,有和解的可能,但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未达成共识。为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化解矛盾纠纷,在全面审查并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后,承办检察官主持双方当事人到该院对案件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细致释法明理,对双方当事人疑惑的事实、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的问题进行解答,使双方当事人逐渐打开了心结,孔某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经调解,孔某某赔偿黄某某损失20000元,黄某某表示对孔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并出具谅解书,双方言和,承德县检察院依法对孔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该案成功和解,真正体现了检察机关主动作为,在履行职能过程中贯彻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理念,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承德县检察院自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开展以来,立足检察职能,聚焦为民办实事,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不懈努力,耐心细致释法明理,把学习教育成果运用到司法实践中。
下一步,承德县检察院将继续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努力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化解社会矛盾,以检察担当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在司法为民中体现检察温度,推进检察工作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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