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河北讯(仇义坤)近日,饶阳县检察院对一起盗窃案的犯罪嫌疑人决定不起诉后向公安机关提出检察意见,建议公安机关对该犯罪嫌疑人进行行政处罚,以检察新作为助推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有效衔接。
2020年7月中旬的一天下午,饶阳县某村的魏某甲到同村魏某乙家串门聊天,在二人闲聊时,魏某甲看到魏某乙家卧室的电脑桌上放着一个海信手机正在充电。二人闲聊一会,魏某乙有事外出,魏某甲也跟着从魏某乙家出来,二人出来后,魏某乙锁上了庭院外面的大门。魏某甲看着魏某乙走远后,便想把魏某乙充电的手机偷出来自己用,后魏某甲从魏某乙邻居家中借了一个梯子,利用梯子翻墙进入魏某乙家,魏某甲进入魏某乙家后便直接进入卧室偷了手机,准备离开时,又看见床头上有一个黑色的钱包,打开钱包后看见里面有350元现金,便将350元钱也装进了自己的兜里。魏某甲偷完东西后又利用梯子从魏某乙家翻墙出来,魏某甲刚出来,准备扛着梯子离开时,被回家的魏某乙发现,魏某乙询问魏某甲情况,魏某甲没有回答,还了梯子就回家了。魏某乙进屋后,发现手机和350元钱都不见了,便到魏某甲家质问魏某甲,魏某甲当时就承认偷了魏某乙的手机和钱,并把手机和350元钱还给了魏某乙,得到魏某乙的谅解。
该案移送饶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人认为,魏某甲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已经构成盗窃罪,但因其盗窃数额较小,且全部退赃,自愿认罪认罚,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又无其他从重情节,因此,建议对魏某甲作相对不起诉,后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一致同意承办人意见。同时,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以公开促公正,让司法结果更容易被公众接受,该院决定对该案进行公开听证。公开听证会由检察长主持,并邀请了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律师、听证员等7人参加,会上经过承办人介绍案情、发表意见,参加听证的人员进行讨论,被邀请参加听证的人员形成一致意见,均同意检察机关的处理意见,对魏某甲不起诉。
饶阳县检察院虽然对魏某甲作出不起诉决定,但是魏某甲的行为已触犯法律,应当对其进行处罚。为进一步发挥检察监督职能,推动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有效衔接,维护司法公正,饶阳县检察院主动作为,向县公安机关制发了《检察意见书》,建议公安机关对魏某甲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该县公安局收到检察意见书后三日,对魏某甲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检察机关。
公安机关案件承办人表示,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审查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主动移交公安机关进行行政处理,实现了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无缝对接,使违法犯罪行为得到了恰当的处理,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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