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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光法院:农民工索要工钱被告知已还清, “欠条”究竟出自谁之手?
时间:2020-12-01 09:12 来源:网上河北
 
       网上河北讯本案刘某,为一名农民工,在2017年至2019年之间,受雇于王某某,从事于装修工作。2019年,原告妻子生病,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拖欠的16400元工资款被拒,一气之下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报酬。
 
       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多份向被告要钱的语音录音与微信聊天记录,及双方在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对账单,证据显示原告多次向被告要钱,被告拒绝支付工资并称有自己的安排。而被告在答辩中却拿出了一张欠条,内容为“欠刘某工费16400元(壹万陆仟肆佰元整)”,并称,“我已经还清了,原告去我家里要钱,我给的他现金,然后他把我给他打过的欠条还给我了,我不欠他工资了。”原告听了,生怕自己辛苦赚的钱打了水漂。,又急又气:“他啥时候给我打过欠条啊,他自己说过永远不给我打欠条,我也没有收到被告的钱啊,我如果收到钱,被告也应该让我出具收条,但被告没有收条,他说谎,欠条是他自己伪造的!”被告又称:“按农村人习惯,欠条退了就说明钱已经结清了。”
 
       双方各持己见、争论不休,那么欠条就行出自谁之手呢?到底是谁说谎呢?
 
       法官根据双方的录音及微信聊天记录,经过审理认为,双方以前的对账及工资支付都在微信上进行,且原告多次索要工钱被告都没给,被告还钱后并没有让原告打收条,且原告称曾经让被告打欠条被告都不打,录音中被告也称不会打欠条,最终被告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已付清工资款,故本院对被告还清工资款的主张不予认可。
 
       法官后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智者道德。
 
       农民工处于社会底层,国家更加重视农民工权利的保护,《刑法修正(八)》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列入刑法的调整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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