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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龙公安局:八千变成一万六 您家还有没有这样的“罚单”
时间:2020-11-27 16:47 来源:网上河北
 
       网上河北讯(通讯员 陆欢)近日,家住卢龙县的王先生接到了卢龙县人民法院发来的强制执行通知,告知其需要到卢龙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缴纳一笔高达1.6万元的罚款。接到通知王先生认为自己很“冤枉”,在他的认知里,只有一笔8千元罚款没有缴纳,另外的8千元是怎么来的呢?
 
       原来,今年的3月18日,王先生因实施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第二类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未取得驾驶证驾驶第二类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卢龙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木井中队查获,并收到了一张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金额为8千元。王先生一看罚款金额高,自己又没有驾驶证,觉得自己不存在换证方面的影响,便决定不去缴纳这笔罚款。结果没有想到,因其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提出复议、诉讼,也没有缴纳罚款,需要多负担8千元滞纳金。虽然其也收到过交警大队邮寄的催告书,但是出于侥幸心理,王先生并没有及时缴纳罚款。最终,王先生在收到法院强制执行的通知后,缴纳了8千元罚款及8千滞纳金。
 
       由于心存不缴纳交通违法罚款,生活不受影响,交警也束手无策错误认知,王先生的8千元罚款拖成了1.6万元,然而此时已悔之晚矣。像王先生一样,存在侥幸心理,不及时处理、缴纳罚款的交通违法人还有不少。为此,卢龙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11月启动交通违法催缴工作,对库存违法数据进行查询,通过电话告知、催告书告知等方式,逐一通知当事人,对在规定时限内仍不履行缴纳罚款义务的当事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目前,已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8起,累计催缴罚款和滞纳金6.72万元。
 
       警方提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未按时缴纳时,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拒不执行的当事人将被法院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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