泊头市审计局联合市委巡察办出台了《关于深化市委巡察机构与泊头市审计局协作配合机制的办法》,通过建立运用“任务协同”“情况通报”“中期配合”“人员选配”四项协作机制,在监督事项上抓协同,在职能作用上促贯通,推动审计监督与巡察监督形成合力,不断提升监督工作质效。
注重总体统筹,抓好任务协同。审计局在巡察办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前,根据往年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向巡察办提供巡查对象、重点问题关注等巡察建议,巡察办结合建议制定安排巡察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把审计发现问题及问题整改情况作为巡察关注重点。巡察办结合发现涉及经济、自然资产资源等范畴问题,向审计局提出次年审计的建议名单及有关关注重点,审计局结合巡察通报,适当做出安排。
注重事前沟通,快速进入工作。审计局根据工作需要,发函商请市委巡察办提供拟审计对象在被巡查中有关涉嫌审计相关领域存在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审计局根据商请函向巡察组提供涉及拟巡察对象的审计报告、审计整改报告、整改落实台账等信息;对现场审计结束尚未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组先行向巡察组介绍审计情况,提出需要市委巡察组重点关注工作建议。
注重事中配合,监督成效叠加。审计局应巡察组工作需求,对涉及有关审计情况的政策法规咨询、数据筛查分析、问题剖析定性等事项提供服务;巡察组对被巡察单位的涉及审计问题线索和审计整改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注重人员选配,强化工作保障。市审计局把参与巡察工作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平台,对巡察办不同需求开展人员的业务培训、人才培养,每年为市委巡察办巡察人才库推荐熟悉财务、投资、法律、工程等领域的审计专业人才人选;并参考巡察办出具的抽调人员现实表现书面工作鉴定或年度考核等次建议,按一定比例给予表彰奖励。(李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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