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州市人民法院民二庭从司法鉴定这一“小切口”出发,以调结鉴,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主动撤回鉴定申请,既节省了较高的鉴定费,又化解了双方的矛盾纠纷,切实做到了减轻诉累、降本增效。
2024年3月份,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河北某公司需要为北京某公司定做设备一套,在履行合同中双方产生纠纷。河北某游乐公司认为北京某文化公司违约诉至该院要求北京某文化公司支付尾款;北京某文化公司认为河北某游乐公司制作的设备质量不符合要求,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货款并支付利息损失。
为妥善处理该案,王艳杰法官在庭前多次组织双方力促调解,因双方均对设备质量是否存有问题争议较大,调解未果。被告(反诉原告)向法院申请质量鉴定,王法官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并就鉴定机构的选取进行了协商,最终依法确定了合适的鉴定机构。
经与鉴定机构联系得知,案涉设备的质量鉴定约4万元,且需要对案涉设备进行安装后才能鉴定整体结构的安全性。王法官又通过双方当事人了解到案涉设备一旦进行组装安装将无法恢复原状,这将会扩大当事人的损失。较高的鉴定费及鉴定对设备损失的扩大成为本次纠纷化解的“破冰点”。王法官把握“破冰点”,一方面依据当事人的诉求按流程继续推进司法鉴定事宜,一方面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王法官从鉴定程序所需时长、鉴定费用、设备损失等方面入手,告知当事人一旦启动鉴定程序,不但会拉长诉讼周期、增加双方诉累,鉴定费用还会增加诉讼成本,且设备的损失不可逆,皆不利于纠纷化解。同时又从双方合作、社会责任、社会信用等多角度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明理。经过多次面对面的直接沟通以及背对背的分别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本次纠纷案结事了,既避免了鉴定程序空转,也为当事人节约了鉴定费用。
司法鉴定的目的并非“一鉴了之”,而是依据鉴定结果为法官裁判提供参考依据,根据案件性质及争议焦点,从源头化解纠纷矛盾。但当鉴定费用较高或者鉴定会对争议标的物产生较大损失时,更适宜通过调解化解纠纷,避免矛盾在鉴定过程中进一步扩大。深州法院始终践行“如我在诉”的司法理念,把调解工作贯穿于办案全过程,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努力实现让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在深州法院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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