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作为常见的交通工具,遍布大街小巷。虽然行驶速度相对于汽车等交通工具要慢,但稍有不慎,仍然可能引发交通事故。近日,景县法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未成年人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年满13周岁的金某独自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左转弯时,与驾驶小型轿车且超速行驶的李某发生碰撞,致使金某受伤,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景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事故发生时,李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超速行驶是事故形成的原因之一;金某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未按规定转弯掉头是事故形成的另一原因,因此李某与金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金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伤严重,住院治疗,经鉴定,两处伤分别被认定为六级伤残、十级伤残。由于双方因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金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审理过程:
在诉前调解阶段,该案的承办法官李风志认真阅卷后发现,原告因住院治疗已支付了巨额医疗费,接下来的康复治疗漫长、昂贵,且原告系未成年,因本次交通事故不得不休学治疗,对于正在求学的中学生来说,时间就是一切。李风志法官随即启动伤残鉴定程序,通过集中鉴定,大大提高了鉴定效率,也减轻了原告及家属多次奔波的痛苦和风险。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后,李风志法官安排原、被告各方进行质证、调解,因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提出的赔偿数额与赔偿比例过高,不愿配合。在保障原、被告各项权利的前提下,李风志法官转变案件办理思路,选择了快审、快判。
经过开庭审理,李风志法官详细计算了金某的各项损失数额,符合法律规定的损失予以支持,否则予以扣减,最终确认原告实际损失数额。该案宣判后,李风志法官先后多次向原、被告详细解读判决书,将相关法律规定、赔偿标准告知原、被告。经过李风志法官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工作,原、被告均服从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也明确表示一定配合法院的审判工作,尽快筹集资金,将赔偿款给付原告。
“孩子说,整个诉讼过程,体现了办案法官的人性化,非常感谢李叔叔对未成年的关爱,现在已经重新回归校园,会努力适应新的生活和挑战。”收到判决书后,原告金某的父母激动不已,连连对李风志法官高效、正直的工作作风表示认可和感谢,并将印有“全心全意为民服务 执法公正心系百姓”的锦旗和孩子亲笔写的感谢信送到李风志法官的手中。
法官提醒:
近年来,涉未成年人交通事故频发,未成年人预测和规避道路交通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弱,其违规驾驶非机动车或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容易发生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二项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因此,特别提醒未成年人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选择与自身年龄段相匹配的交通工具。另外,家长作为监护人要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妥善管理家中车辆,切勿让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骑自行车上路以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骑电动自行车上路,做好孩子的出行安全教育工作,把好交通安全第一关,切实提高未成年子女的交通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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