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是威胁自己和他人生命及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可有的人偏要以身试法,更是心存侥幸驾驶逾期未年检车辆上路行驶!好巧不巧,在劫难逃……
2023年4月10日,邯郸市交巡警支队磁县大队执勤民警在辖区和谐大道与中华大街交叉口开展重点交通违法专项整治。22时39分许时,执勤民警对一辆白色小型轿车进行例行检查,要求驾驶员出示驾驶证、行驶证进行例行检查,然而驾驶员告诉民警自己忘带了。通过公安系统对驾驶员与车辆进行进一步的查询发现,该车驾驶员李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该机动车未按时参加安全技术检验,也没有按时购买第三者强制保险,李某某的行为属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交通违法行为。
机动车逾期未检验: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四项: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驾驶无保险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民警依法给予驾驶李某某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违法行为罚款200元,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罚款1000元,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罚款1615元,合并罚款2815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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