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杨某甲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杨某乙、徐某、李某、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并当庭宣判,五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22年6月28日,被告人杨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在安徽省亳州市出租其本人兴业银行账户、中国银行账户供被告人杨某乙等人使用,杨某乙等人的“上家”利用杨某甲兴业银行账户转入资金共计356247元,均系王贺明、深州市刘乐飞等10人被电信诈骗资金。被告人杨某甲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
2022年6月28日,被告人杨某乙组织被告人徐某、李某、隋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在安徽省亳州市利用杨某甲的银行账户,帮助他人转移、隐匿电信诈骗资金共计356247元。其中,杨某乙是组织者,其决定分工,负责联系“上家”和“卡主”,操作转账;徐某负责帮助杨某乙读卡号、操作转账;李某负责开车、帮助徐某读卡号;隋某某负责接送卡主、取现。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杨某甲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杨某乙、徐某、李某、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使用非本人银行卡帮助他人转移赃款,情节严重,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杨某乙系掩饰、隐瞒犯罪活动的组织者、指挥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隋某某均主要负责开车,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徐某、李某、隋某某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乙、徐某、李某、隋某某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酌情从重处罚。
庭审中,法庭围绕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量刑情节等焦点问题进行法庭调查、质证认证、法庭辩论,五被告人均表示认罪认罚。法庭在充分听取控辩意见和五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后,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综合评判其主观罪过、客观行为、危害后果、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依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
近年来,由于信息网络的普及,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新型违法犯罪活动也日益增多。而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领域,帮助行为是实现犯罪目的的纽带。希望广大群众时刻保持警惕意识,切莫因蝇头小利买卖、出租、出借银行卡、电话卡等,若使自己成为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凶,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殷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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