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是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要程序事项,是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民事案件、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简单来说,法院接收案件后,诉状等相关材料要及时向被告送达,送达成功后才可以开庭审理,而有的被告为逃避责任,想方设法的拒绝送达,给案件审理制造障碍,拖延案件审理时间。
本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王某起诉被告刘某偿还货款,王某经营瓷砖生意,2021年9月份,双方签订一份瓷砖买卖合同,货款共计2.7万元,原告王某按照合同将瓷砖等货物送至指定地点,被告刘某一直未按约定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原告王某多次向被告刘某索要货款,均被拒绝。在向诉状中被告地址送达诉讼材料失败的情况下,承办法官曾电话联系被告刘某,试图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电话沟通中,被告承认欠原告货款同意还款但拒绝留下送达地址,后续再电话联系则始终无法接通。案件不能因被告故意躲避送达而中断,本案在穷尽其他送达方式无果情况下通过公告送达方式正常进行。
本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买受人应按照约定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被告刘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王某货款2.7万元。
法官后语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纠纷原因大部分是买受人不支付货款,甚至以各种方式逃避支付货款,导致出卖人最终只能以诉讼的方式来解决。殊不知属于谁的债务,谁就要承担,逃避也只是掩耳盗铃罢了。遵守合同规则,是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的基础,韩非子说:“万物莫不有规矩”,而法律也在维护着正义的规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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