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年近6旬的刘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当时因双方年龄均较大,双方商量直接在一起生活,不办理结婚手续。在刘某给王某彩礼2万元,给王某买一条金项链后双方在一起生活。后因生活习惯不同,两人经常恶语相向。刘某起诉到法院请求解除与王某的同居关系并依法判决返还2万元彩礼及首饰。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针对的是双方并未共同生活的情形。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请求返还以结婚为条件而给付的彩礼,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登记结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本案中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同居生活一年,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礼金(彩礼)的诉讼请求支持返还一万元。
法官后语:夕阳恋固然值得珍惜,但是大家也应在互相了解的基础上再做选择,这样才能避免不必要纠纷的同时获得温馨的晚年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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