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你养我小,我养你老。众所周知,赡养老人既是每一个中华儿女的优良传统,也是法律上规定必须承担的义务。父母给了我们生命,就足以令我们无以为报,当父母需要我们的时候,怎么能退缩。
近日,盐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赡养老人问题引起的赡养纠纷案,老张与张某是父子关系,老张今年已经有九十岁的高龄了,行动不便没有经济生活来源,只能依靠子女的赡养,原来老张有五个儿女,两个儿子三个女儿,与大儿子(张某)和大女儿不合,二儿子又远在外地,二女儿是位残疾人也没有赡养能力,现老张由小女儿赡养,小女儿家里需要开销的多,无奈老人将大儿子与大女儿告上法庭,审理过程中张某辩称,我自二十八岁的时候已经过继给了自己的叔叔,况且自己已经赡养了自己爷爷妈妈岳父岳母,没有义务再赡养父亲了。
本院认为过继是中国几千年来形成的一种传统,但是在现代法律上并没有过继的概念,并且在过继的时候已经成年,因此不能免除张某的赡养义务,根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张某作为成年子女,应当对于其父亲承担赡养责任,给付赡养费用。
生而为人,我们一生中所需要扮演的角色太多,而最难的就是为人子女,父母含辛茹苦的将我们养大成人,我们怎么能在他们老去的时候弃他们而去,关爱父母,让他们幸福,才是我们最大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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