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河北讯(丰博)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事实》的正式实施,升级版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撑起了法律的“保护伞”。
深州法院经深入调研,发现涉家暴案件主要存在以下特点:
一是家庭暴力具有反复性和隐蔽性,人身保护令适用率低。由于施暴人和受害人特定的社会关系,暴力行为常发生于家庭关系之间,得不到社会的有效监控,而受害方往往存在“家丑不可外扬”思想,极少通过报警处理,或求助于妇联解决,通过人身保护令的更是少之又少,导致施暴者长期实施家庭暴力行为。
二是施暴对象以配偶为主,离婚纠纷的占比大。从案件情况来看,女性作为生理上的弱势群体,是主要受害者,女性如遇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往往无法通过协商的方式协议离婚,只有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离婚。
三是家暴案件事实认定困难,首次起诉判决离婚比例低。家暴行为通常发生在封闭环境中,很少有家庭成员外的第三人在场,诉讼中受害方仅能提交传来证言或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导致举证不能,认定事实困难。
为此,深州法院建议:
一、健全推广人身保护令制度
一方面加大对人身保护令制度的宣传推广,在诉前调解、立案诉服等环节加强对受害人的引导适用;另一方面探索人身保护令听证制度和回访制度的推广应用,实施前充分听取当事双方意见建议,及时回访受害人了解实施效果,有效防止施暴人对受害人的二次伤害。
二、健全家事纠纷多元化解联动机制
进一步发挥村(居)委、妇联、公安、司法局等多部门在家事纠纷化解中的作用,健全家事纠纷专业联动化解平台,与党委政府探索联合建立家事宣传教育基地,选派家事审判业务骨干加强对家事专职调解员的培训和指导,不断提高调解员的整体素质和调解水平,促进涉暴力行为家事纠纷的源头化解。
三、健全家庭暴力案件审判机制
一方面完善家庭暴力司法认定机制,进一步明确法定标准、判断要件、举证责任等,提高家庭暴力事实认定的准确度;另一方面针对家庭暴力审判的现状,及时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设立适合家事审判的特别程序和审理原则,结合家暴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婚姻冷静期的时长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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