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河北讯(王依琳)借款担保有风险,替人担保需谨慎。近年来,因不好意思推拖或出于某种利益一时“财迷心窍”为亲人、朋友、同事提供担保从而背上巨额债务的案例比比皆是。东光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近期审结了一起涉及担保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以此为广大民众敲响了警钟。
被告杨某和柴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为经营需要向某村镇银行借款10万元整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中对借款利率、还款方式以及逾期付款罚息等作出了明确约定。与此同时,被告宫某和刁某为此债权提供了最高额保证担保。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杨某和柴某未能按时偿还借款利息,构成违约。为此原告具状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借款人杨某和柴某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且担保人宫某和刁某需对此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经法院审理认定原、被告之间签订借款及保证担保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和履行义务。因此,依法判令被告杨某、柴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并给付原告垫付的保全费,且被告宫某、刁某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如借款人不能按时履行或故意不履行偿还义务,保证人需在担保范围内对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前需要综合考量借款人偿还能力,否则不仅可能会使得自己“人财两空”,甚至会成为法院执行的对象,影响个人征信从而对自己及子女的生活、就业、学习等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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