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的渤海湾,海水湛蓝,清爽的海风吹起层层波浪,在阳光的照耀下泛起点点星光,伏休的渔船排列整齐停泊港口,渔民围圈就坐,静待庭审开始。“现在开庭!”随着一声法槌敲响,一场在海边的“特殊”庭审正式拉开帷幕。
这是5月23日,滦南法院在滦南嘴东湿地保护区以巡回审判的方式公开开庭审理的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该案由滦南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柳青任审判长,滦南检察院副检察长袁铁山作为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唐山海警局滦南工作站海警、渔民及群众代表参加旁听。该案当庭宣判,2名被告人均受到刑事处罚,起到了“开庭审理一案、教育影响一片”的作用,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了法律的权威,提高了人民群众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认识度与参与度,有效促进了海洋经济可持续利用与发展,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2021年7月9日,在明知唐山海域是禁渔期的情况下,被告人周某、张某仍伙同他人从嘴东河口三口码头出发,在唐山海域使用属于禁用渔具的地笼网进行非法捕捞,被唐山海警局滦南工作站正在海上巡逻的海警查获。滦南县检察院以被告人周某、张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滦南法院提起公诉。
滦南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张某2名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国家禁用的渔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根据2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张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周某罚金人民币3000元、张某罚金人民币3500元。
庭审后,滦南法院干警结合海警局海警向参与旁听的群众及附近渔民宣传了海洋生态保护的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引导群众共同保护好渔业资源,为子孙后代留下可持续发展的“生态银行”。
滦南县是河北省海洋渔业重点县,海域面积8.4万公顷,拥有唐山首个省级湿地公园“河北滦南南堡嘴东省级湿地公园”,海域范围内水质优良,空气清新爽洁,生态环境优美。为保护这一方水土,滦南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秉承“巡回审判+海洋保护”的司法理念,深入践行“两山理念”,大力弘扬“塞罕坝精神”,设立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巡回审判点,强化与海警、检察院、政府合作,共同打造治理海洋生态环境的协作体系,推动唐山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审判工作,加大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力度,为构筑唐山海洋资源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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