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河北讯(金莹莹)在离婚诉讼案件中,是不是有人遇到过这样的情形,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增值,你认为它是属于个人的财产,而对方却认为属于共同财产,并企图进行分割。那到底这部分增值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呢?今天我们通过案例来聊一聊这个问题!
孟某和于某原系夫妻,孟某在婚前购买持有某银行股份10万股,在婚姻期间股票增持16万股,后两人离婚。于某在婚姻期间向他人借款,离婚后因借贷纠纷被起诉,法院判决于某承担还款责任,孟某在未分割的共同财产中于某部分的财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执行中法院冻结了两人名下的财产,包括孟某在两人婚姻期间增持的8000股银行股份。后孟某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院认为,孟某在与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股利增发及转增股本增发及离婚后股利增发的股权并不需要买进卖出等经营管理行为,系公司稀释股权而自然派送于股东的红利,且于某也并未参与股权的管理及经营,判决停止对孟某名下8000股股票的执行。
夫妻个人财产行为在婚后有增值,在涉及离婚诉讼时,分割财产往往会成为焦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原则,但孳息和自然增值为例外。在这个案例中,因为孟某婚前所有的股权,孟某在婚后并未对股票增值进行管理和操作,只是因银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注册资本增加,属于出资的转换形式,股票增值的财产基础也是基于其个人婚前财产,是婚前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不属于股权收益,自然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这里提醒大家,离婚时涉及财产分割问题时,不想做“冤大头”,大家应理智应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