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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基层检察院省以下人财物统管的若干问题
时间:2021-12-23 13:48 来源:网上河北

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应当“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在中央“顶层设计”的安排下,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就是将地方检察院的人、财、物决定权上收并进行统一管理,以此来实现司法的“去地方化”与统一实施,提升司法权威性与公信力。

一、检察院省以下人财物统管改革的意义

检察院在统管之前的办公设备、基建项目需要与所在县区标准保持一致,而在统管之后,市财政委与市发改委根据实际办案需要适当提高了物质保障标准。与此同时,统管后司法机关的财、物保障在手续或程序的办理效率上和稳定性、可预期性等方面也有所提高。例如,统管以后基层检察院因不向本地财政部门报送预算,不用再去努力争取预算不被或少被扣减、也无须多次申请各种临时的经费增加,县区人大也不再履行审批本地司法机关预决算的手续。这极大地降低了沟通协调成本,简化了财务保障的程序,减少了围绕收入支出、预算决算展开的不必要的讨价还价博弈,降低了财、物保障的复杂性。

二、检察院省以下人财物统管处理好“三组关系”

人财物统管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以往“块块”管理为主、“条条”管理为辅的政治行政格局,有些方面与宪法、法律的关系还有待理清和调整。在完善人财物省市统管改革过程中,应特别注意以下三组关系的处理:

(一)司法机关接受地方党委领导、人大监督与司法“去地方化”的关系

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的规定,地方党委在本地区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对本地区各方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地方司法机关人财物省级统管改革,旨在通过削弱司法机关对地方党政机关的依赖性,实现司法的去地方化。但是,让地方检察院在各方面与所在地区党委政府彻底“脱钩”,并非改革的初衷。如果统管改革导致司法机关与当地党委政府沟通不畅或缺乏相互配合,改革将很难具有可持续性,甚至严重影响地方司法机关有效开展司法工作。因此,统管改革应当在司法机关接受地方党委领导与实现司法“去地方化”二者之间达到某种平衡。

(二)基层检察院与市检察院的关系

在省市统管体制下,市检察院的定位构成决定改革成效的一个关键因素。从财务统管的角度看,基层检察院在被列为市一级预算、一级建设申报单位之后,受市财政委、发改委单位级别高、空间距离远、工作人员人数有限、公文发放系统未对接等因素的制约,面临沟通成本增加,沟通效率降低,沟通难度加大等问题。

(三)法院与检察院“统一改革”与“区别对待”的关系

在我国,法院与检察院虽同属司法机关,但存在诸多不同。例如,上下级之间一为审级监督关系、一为垂直领导关系,一个贯彻“裁判者负责”制、一个实行检察长负责制,组织机构一个以审判业务庭为主、一个具有更多的行政事务性机构,等等。而审判与公诉业务对财物(如车辆、信息化装备)方面的需求也不尽相同。在今后深化统管改革过程中,有必要结合法、检两家的特点和个性化需求,在人财物各方面分别落实有针对性的补强、完善对策,增强全体司法从业人员对改革的满足感、获得感。

三、落实“四项”要求推进省以下人财物统管

(一)管理方式应体现效益和效率要求

各级检察院的设置与行政区划相一致,层层设立相关检察院。政法体制改革完成后,省以下检察院人、财、物实行统管,市、县级地方党委、政府不再管理辖区范围内检察院的人、财、物。在经费管理上,由原来的一对一管理变为发散式管理,即一个省的主管部门管理多个市级院和基层院。在经费的管理上应注重两个方面:一是追求效益,用更少的钱办更多的事,提升资金的管理质量,把资金用在刀刃上;二是追求效率,资金流动要快,提升保障能力,降低行政成本。改革后,要让资金的效益和效率得到更好地实现。一方面,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的财、物都直接归属省财政管理,环节少、渠道畅通,相比之下,效率更高。另一方面,在对资金的监管上,财政管理制度齐全,硬件和软件到位,对资金的监控能力强,能有效杜绝和避免不合理支出。

(二)经费和资产的转移应体现“四统一”

首先,人员经费来源渠道应当统一。对检察政法专项编制人员、事业编制人员、合同制人员、聘用制人员和改革前退休人员,均应随机构一并上划,由省财政供养,这样做的优点是:①便于统一管理,避免管理上的混乱;②有利于队伍思想稳定,消除矛盾。改革后,若一部分人员经费属省级管理,一部分人属市、县级财政管理,必然会出现标准不统一,在一个单位中厚此薄彼,必然会造成相互之间的攀比,不利于队伍管理。其次,人员经费供应标准应与当地经济、生活水平相统一。市、县级检察院人员上划后,其工资水平不能降低,应掌握“低于省直、高于地方”的标准来确定。之所以这样确定,一方面,上划单位人员对“省级统管”期望值很大,若统管后,工资福利标准不变或低于上划前的标准,必然会引起上划人员思想波动,影响工作积极性,这其中应尽快落实地方补贴标准,保证足额到位。另一方面,如果上划单位人员工资水平与现有省直单位人员工资持平,就会出现在物价、消费高的地方拿工资,而在生活和消费低的地方生活的扭曲现象,会造成新的社会分配不公平,引发社会动荡。其三,公用经费的供应标准应与履职需要相统一。改革到位后,地方各级检察机关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装备经费、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全额负担,市、县两级财政不再承担人员经费和按比例承担公用经费、业务装备经费。其项目经费,应按立项、审批、招投标、施工、监理、决算等程序,据实结算;对公用经费标准的设定,较为稳妥的办法是,按上划前三年的平均经费标准制作单位预算,遇特殊情况,需变更年初预算的,按规定程序报批,予以追加预算。其四,资产管理与单位管理层级相统一。各级检察机关占用的资产包括动产(办公设备、办案设备等)和不动产(办公、业务用房、住宅),均属国有资产。目前由同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市、县检察院实行省级统管后,其资产理应一并上划。之所以这样,理由有三:一是物随人走,有利于使用者关心爱护单位财物,防止损坏、流失;二是有利于明晰产权,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三是管者不用,用者不管,不利于发挥资产使用效益,当资产处于危险和损毁状态时,会出现管理中的推诿和扯皮现象,使用者漠不关心,管理者无能无力,不利于及时采取保护和维修措施,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在资产划转时,应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划转前应委托资产评估部门进行认真评估,清产核资,盘清每个检察院的家底,然后市、县政府资产管理部门分别向省级政府国资管理部门移交资产,防止移交中的国资流失。二是对基建债务问题,2012年1月29日,国务院出台《关于清理化解地方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意见的通知》,按照“制止新债、核实底数、明确责任、分类处理、彻底化解”的总要求,于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化解工作。并且,2013年新的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成立后,“约法三章”,明令禁止任期内停止新建楼堂馆所,杜绝了新的基建债务。三是对产权不属于检察机关的房屋,如检察院租赁、借用的国有房屋,能归还的应及时归还,确属办公办案用房难以归还的,建议由同级政府将资产划归检察院使用,办理产权手续后,上划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对市、县检察院租借的非国有房屋,应无条件地归还有关单位和个人。

(三)赃款赃物管理,应落实“三个杜绝”。一是要杜绝违法扣押案件当事人的钱和物。检察办案中,确需扣押案件当事人财物的,要严格执行《刑诉法》、高检院《刑事诉讼规则》和《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对依法收缴扣押的赃款,及时存入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门帐户,案件办结后,凭法院生效判决书将赃款上缴省级财政国库;二是杜绝收缴赃款、物与办案单位和个人利益挂钩。严格认真履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检察机关的各项经费,由财政部门全额保障,检察办案中收缴的赃款赃物,应全额上缴国库,不得截留或请求返还,彻底斩断办案单位的利益链条,确保公正执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三是杜绝收取案外资金。对不构成犯罪不予立案的案件,不得收取扣押有关当事人的资金。构成违纪的,应将案件和当事人主动退出的现金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对法院生效判决没有认定的事实,已扣押、收缴的款物,应及时退还案件当事人。

在涉案赃款赃物的管理方面,法、检两院实行省级人、财、物统管后,应建立涉案财物统一管理平台,实行统一管理,克服和解决目前政法各部门在这个方面各自为政,相互争利的现象。涉案平台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公安、检察、法院决定收缴案件当事人钱款后,及时出具扣押手续,向平台移交,平台凭扣押手续,收取现金后出具相关票据,各执法办案单位不应再使用财政罚没票据。法院判决生效后,及时通知平台将赃款移交省级财政国库。由于基层政法单位办理了80%左右的刑事案件,因而涉案财物统一管理平台的重点应放在基层。涉案财物统一管理平台建立后,应明确市、县两级财政不再管理司法机关涉案赃款赃物,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管理。由于全省各地政法部门较多,办理的案件也较多,会出现省级财政无力管辖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应由省级财政部门委托各地银行管理平台,办理赃款的接收、保管、上缴国库、退还等业务。对赃物的管理,难度比较大,各地银行难以接收和管理,应由各办案单位保管、封存。具体处理办法,可按高检院《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的有关措施执行。

(四)建立完善五个方面的制度。一是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到位后,市、县级财政部门不再负责辖区内两级检察院的财物,为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增加了难度,在此种情况下,市、县级检察院应在当地指定的银行开具帐户,省级财政部门定期将预算款项打入该单位帐户,同时委托银行履行支付职能,完成支付。二是完善财务监督制度。省级财政、审计和上级检察机关都有权监督辖区检察机关的财务支出情况,通过定期检查、审计或抽审等方式,加大财务监督力度,发现违纪、违法、违规使用资金的,及时纠正,并对相关责任人及时处理;三是实施财务管理信息化。全面推行会计电算化,市、县两级检察院的财务收支与省级财政部门联网,作为“金财工程”的延伸,实现财政部门对全省检察机关财务收支的动态监督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质量和效益。四是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市、县检察院为完成办公、办案任务需要的物品和服务,属于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应申请政府采购,获得批准后,向当地采购中介机构申请组织采购。对采购目录以外的商品和服务、小额商品和急需的商品和服务,可由单位自行采购。五是完善财政预、决算制度。对市、县检察院包括“三公”经费在内的各项经费全额纳入预算,列出预算清单,限额管理,检察院的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预算法和各项规定,不得违规开支和超预算支出。违者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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