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河北讯(杨宁)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事关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近日,深州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对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5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及其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进行了合并审理。因涉及人数较多,应疫情防控要求,该案通过三方庭审、云审系统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为期三天的审理。
简要案情:2018年1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收购被告人孟某某、马某某等人未经检疫的后备母猪、残猪、病猪等猪和病死猪,后向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等人出售掺有病死猪的猪肉和猪产品。
深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之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孟某某等40余人之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同时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等人之行为危及了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侵害了社会大众的公共利益,要求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共计5848550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进行了最后陈述,大部分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本案将择期宣判。
法官后语:未经检验检疫就违法屠宰并流通到市场上的病死猪肉食品,因其携带有病毒、细菌、寄生虫或添加违禁物品等,凭肉眼根本无法被发现,食用之后,就有可能会发生慢性、急性中毒或感染传染性疾病,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带来极大的危害,广大群众在购买猪肉食品时要注意猪肉是否经过检疫并盖有检疫章,一定不要购买来历不明的猪肉。同时提醒广大群众,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切勿因一己私利而将他人的生命健康置之度外,任何危害人民群众健康权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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