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河北讯11月9日上午,滦南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犯袭警罪一案,该案系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确立袭警罪以来滦南法院审理的首例袭警罪案件。
2021 年7月27日上午,因被告人王某某及其丈夫放置在自家地头的车辆影响本村村南某畜牧有限公司车辆正常通行。当日15时许,滦南县公安局青坨营派出所民警着警服到被告人王某某家,亮明身份后持传唤证欲将其丈夫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处理,被告人王某某与其丈夫拒不配合。在派出所民警强制带离被告人王某某丈夫时,被告人王某某上前挥拳击打、抓扯、撕咬出警民辅警,并将辅警张某右小腿咬伤。经滦南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辅警张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滦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袭警罪向滦南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过程中,合议庭紧紧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和证据进行了法庭调查,控辩双方围绕定罪量刑、适用法律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该案待合议庭评议后将择期宣判。
法官说法:
本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滦南法院依法判处的首例袭警罪案件。人民警察代表国家依法行使权力,肩负着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等使命与任务。在依法履职过程中,暴力袭警,不仅危害民警人身安全,更是严重冲击国家法律底线、破坏国家正常管理秩序。配合人民警察执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切勿因一时冲动触犯法律,令自己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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