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河北讯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是党史学习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根本目的。盐山法院广大干警积极投身于“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反复认真考虑怎么办、怎么做才能把实事办好。
原告陈女士与被告黄先生离婚纠纷一案,盐山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离婚后长女、第三子随被告黄先生生活,次女随原告陈女士生活,抚养费各自行承担。但一段时间过后,被执行人黄先生并没有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次女随原告陈女士生活的内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谢明举执行团队从情理入手,从实际情况出发,在周六不耽误孩子上课的时间段里,利用非工作时间,约谈当事人双方及其次女。经了解,当事人三个孩子经常与其祖父母在一起生活,约谈过程中,法院执行团队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内容,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是本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处理离婚后子女抚养归属问题的出发点。只有在此前提下,再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因此,我院执行团队充分征求孩子本人意愿,孩子明确表示愿意跟随父亲生活,原告也同意尊重孩子意愿,申请本案结案。最终,当事双方达成和解,案结事了。
广大干警通过对党史学习教育,更加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增强“我为群众办实事”的行动自觉,躬行自明,身体力行,以担当尽责践行初心使命。要涵养“衙斋卧听萧萧竹,疑是民间疾苦声;些小吾曹州县吏,一枝一叶总关情”的为民情怀,放下架子,深入基层,多听取群众的意愿,多与群众零距离交流,把脉民心、体察民情、贴近民意,明确靶向,量身定做、对症下药,安排好为群众办实事项目,切实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把好事办实,把实事办好,把小事办精致,办到群众心坎上,一步一个脚印持之以恒地走好为人民服务之路。
“从小事办起、把大事办成”,我们要持续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守正笃实、久久为功,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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