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关某与被告张某婚后于2017年6月9日生育一男孩关某某。2017年9月18日,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儿子关某某由被告张某抚养,原告关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其十八周岁,协议中对探视权没有约定。双方离婚后,原告关某将800元打入被告张某银行账户,被告张某当日就将800元返还了原告,并拒绝原告探视孩子,原告无奈起诉至法院,要求探视儿子关某某,提出以下诉求:1、每周探视孩子一次,每周六上午原告至被告处接孩子回原告处,每周日上午十点送回被告处;2、每两年和孩子一起过一个中秋节、春节,陪同期限以国家法定放假期限为准;3、每年暑假与原告连续共同生活三十天,每年寒假与原告连续共同生活十天;4、每年国庆节由原告连续共同生活三天)。原告在庭审上提交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微信转账记录、离婚协议及孩子出生证明。
被告张某称从未不允许原告关某探视孩子,孩子三个多月双方就离婚了,孩子从小没有见过原告,现孩子已三周多,频繁探视可能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同时,原告情绪和工作不稳定,原告单独带孩子离开,可能影响孩子的生长发育。被告提交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和原告微信朋友圈的截图证实原告工作不稳定。
考虑到关某某为未成年人,李金海法官在处理此案的过程中多次进行调解,希望将夫妻离婚对孩子造成的伤害降到最低,但终因双方分歧较大而未能成功。为公平公正的处理此案,李金海法官实地走访了双方的居住地和工作单位,了解了双方的实际情况,本着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为本案制定了具体的探视方案,作出判决:一、自本判决生效后次月起,每月第一、三个星期六上午9时,由被告张红蕾将儿子关沐泽带至河北省沧州市华北三期门口,由原告和关沐泽相处至十二时,期间被告张红蕾可在一旁跟随,但张红蕾不可影响原告与关沐泽的相处,原告亦不能将关沐泽带离被告张红蕾视线所及范围;二、原告在关沐泽入学后,除本判决第一款规定内容外,可于寒假期间多探视一次,暑假期间多探视二次,直至关沐泽八周岁后能准确表达自己意愿。
【法官说法】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协议离婚后,明确原被告离婚后婚生子关沐泽随被告张红蕾共同生活,但原告关文超作为关沐泽的生父仍享有对其子的监护权,有权关心、看望和了解儿子的生活、学习和成长情况,亦有权培养与儿子的亲近关系。原被告的离婚协议中未对原告探视关沐泽的具体方式和时间、地点进行约定,现原告提出诉求,符合法律规定。鉴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必须需要有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故原告的探视次数不能过于频繁。被告亦在庭审中也就探视孩子明确了具体的探视方案。本院充分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居住等现实条件,确定被告在非寒暑假期间每月探视两次,寒暑假期间可适当增加次数,每次时间固定在白天较为妥当;鉴于关沐泽自出生三个月以后至今未曾与原告谋面相处过,故原告探视关沐泽暂不宜将关沐泽接走单独相处。因被告张红蕾有着比较稳定的工作生活环境,其周六、周日均有休息时间,现关沐泽年龄较小,原告探视关沐泽时应由其母亲共同陪同比较妥当。待关沐泽八周岁后能准确表达自己意愿时,可在征取关沐泽的意见后,再与原告协商是否接走单独相处。在探视期间,原被告应情绪稳定,不得有过激言辞,被告应提供必要的便利,原告在行使探视权时不得影响关沐泽的正常生活与学习,双方当事人共同为探视孩子营造温馨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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