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宋某某非法跨省运输烤烟叶的非法经营案由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判,判处宋某某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2019年9月2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宋某某从网上联系的运输业务,驾驶货车于辽宁省某县一村内大桥下装载烟叶,在明知自己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在高额运输费用的诱惑下,欲将装载的烟叶运输至某市境内。在被告人宋某某驾车运输烟叶过程中,昌黎县烟草专卖局接到举报,将沿京哈高速公路行驶的宋某某在山海关服务区查获。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品质检验,上述烟叶为烤烟。经称重,被告人宋某某运输的烤烟质量为8690公斤,经合价总价值人民币264349.8元。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条规定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本案中所涉及烟草专卖品为复烤烟叶,运输烟草专卖品按照《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应持有烟草准卖品准运证,无烟草准运证,不得运输烟草专卖品。此案中,宋某某明知自己运输的物品为烟叶且数量巨大,为了多赚取运费,铤而走险,帮助不法分子跨省运输烟叶,从而扰乱了烟草专卖品的市场秩序,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提醒广大生产者、经营者,莫贪小便宜吃大亏,应严格遵纪守法,合法合规经营,才能做到安全、有序的良性发展。(孙凤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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