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河北讯为持续深化队伍教育整顿成果,盐山县人民检察院深入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坚持司法便民利民,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8月10日,盐山县人民检察院对两名犯罪嫌疑人马某某、阮某某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后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在不起诉宣告厅对其进行宣布教育,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律师、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帮教机构工作人员参加了此次不起诉宣布教育会,会后我院委托盐山县泓德职业培训学校继续对二人进行跟踪帮教。
2019年11月,马某某在网吧内盗窃手机两部,价值3340元。案发后,马某某的父母积极退赔了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阮某某以给被害人购买摩托车为由,诈骗被害人12300元。案发后,阮某某的父母积极退赔了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盐山县人民检察院受理上述两起案件后,经审查认为,马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阮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马某某、马某某犯罪时均系未成年人且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家庭均具有有效监护能力。本着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两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为六个月。
盐山县人民检察院与委托帮教机构盐山县泓德职业培训学校、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三方签订《监督考察协议》,明确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由盐山县泓德职业培训学校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考察、帮教,盐山县人民检察院对考察情况进行监督。考察期满,我院经审查认为马某某、阮某某在考验期内遵纪守法,表现良好,按时参加学校的各项帮教活动,服从监护人以及老师的管教,遂依法对二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宣布不起诉决定时,办案检察官对马某某、阮某某进行释法说理,对其将来的生活提出了殷切的希望,鼓励马某某、阮某某好好工作。被不起诉人马某和阮某分别谈了自己的反思和感受,以及对未来的规划,表示今后一定吸取教训,脚踏实地,不辜负检察官、老师及家人的期望。二人的家长对办案检察官及老师表达了真诚的感谢,并表示以后一定严加管教,绝不会再让孩子们走上歧途。
近年来,盐山县人民检察院致力于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优先保护、双向保护。针对涉罪未成年人的观护、帮教,我院不断创新方法、强化举措,帮助他们改善家庭关系,顺利复归社会,用司法温情挽救越来越多的迷途少年,彰显检察机关人文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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