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河北讯(王德巍、徐静乾)2017年,被执行人白某某雇佣曹某某为其打工,从事种植香菜和生姜工作。后来,白某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拖欠曹某某劳动报酬,经多年讨薪无果后,曹某某向灵寿法院提起诉讼,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件经灵寿法院康静法官审理后,判决白某某给付曹某某劳务费5144元。2021年6月,曹某某申请执行生效判决。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员王德崴作为承办人,立即向被执行人白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白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第一时间冻结了被执行人白某某名下金融账户的存款。
经多次沟通,被执行人白某某拒不履行,不按照传票规定时间到法院说明情况,且拒接法院工作人员电话。因为白某某名下金融账户的存款不足以给付案款,承办人王德崴另辟蹊径,通过向民政部门查询,掌握了白某某妻子许某某的相关信息。在与许某某沟通无果后,执行人员经查询发现许某某在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设了个人账户。2021年7月12日,灵寿法院依法作出裁定,裁定划拨许某某部分公积金。7月19日,灵寿法院将所得案款及时发放给了申请执行人曹某某,该案顺利执行完毕。
曹某某被欠多年的劳动报酬终于发到了手中。近日,为感谢法院公正审判和迅速执行,曹某某特意向审判法官和执行案件承办人赠送锦旗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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