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河北讯(李东泽)近日,东光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通过主审法官查微悉疑,最终查明了案件的真实情况,双方当事人都欣然接受,案结事了。
2020年2月,原告王某为被告赵某提供搬运劳务,王某因工作失误将自己右手指碰伤,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被告赵某认为原告王某并不是为其干活时受伤,并提交原告在其他单位上班的工资表,工资表上显示原告王某全勤,发生事故的时间亦在岗。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要求被告赵某赔偿其因工作意外发生的人身伤残损失,被告赵某则认为原告王某受伤时并未给其干活,法庭上原、被告各持一词。经法庭调查和双方抗辩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主审法官认为,原告合理解释了工资表的形成原因,系由同事代签,形成了原告全勤这一事实。原告受伤情况与所从事工作相吻合,通过进一步给原、被告释法明理,使其认识到各自存在的过错,最终原、被告均同意按照60%的责任比例予以赔偿。
法官后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伤害的,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被告安排原告从事吊车挂钩过程中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受伤,具有过错,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原告在提供劳务中未注意自身防护,对产生损害结果也具有过错,可相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故最终双方对于东光法院提出了60%的赔偿比例均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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