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河北讯(李佳轩)公民已经公开过的个人信息被他人再次恶意公开,对方以信息已公开过,不涉及侵犯隐私为由,要求免除责任。法院判决给大家上了普法一课。
张某与王某都是某小区业委会成员,二人因分歧张某将王某用于办理业委会事务的身份证复印件翻拍,发至数百人的业主群中(复印件上留有王某笔迹,明确写道:“仅用作……,不得另它使用”)。为此王某诉至法院,诉称张某侵犯其隐私权。张某辩称王某参选过小区业委会委员,身份证上的姓名、照片、家庭住址、出生年月等各项个人信息都曾公示,将该信息再次发布至群中,不构成侵犯其个人隐私权。
本案争论焦点主要是张某在业主聊天群中公布王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等信息是否侵犯了王某的隐私权。虽然王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中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在其竞选业委会委员时已公开而不具有私密性,但仍属民法典所保护的个人信息,且已在身份证复印件上注明“仅用作于....不得另它使用”,故张某公布王某身份证复印件的行为非法亦无必要,构成对王某个人信息的侵害。据此,法院作出判决要求张某停止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侵害,并在业主聊天群中以群公告的形式向王某赔礼道歉。
说法: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其中一大亮点,就是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进行了专门规定。根据民法典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应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本案中,虽然原告的信息曾公示过,但被告在事后因纠纷擅自将其发在业主聊天群中,该行为并无必要,缺乏正当性,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每个公民也应提高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意识,保护好身份证件,防止个人信息被不法利用,进一步扎紧个人信息安全的篱笆,维护个人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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