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河北讯11月16日,新乐法院在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了一起董某某、马某某等11人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案件,公诉机关指控该团伙有组织地实施非法买卖他人信用卡犯罪活动,共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包括各类银行卡)累计800余张。
数量如此巨大的信用卡作何用途?
为境外网络犯罪提供“黑账户”——法官“一语道破天机”。
案情回顾:
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董某某、马某某等5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新乐市南环路某租住房内收购带有U盾、手机号绑定的银行卡,董某某验证银行卡后,通过快递邮寄方式将成套银行卡出售给境外的李某某(侦查机关已上报开展“云端”集群战役打击),并以团伙中一名被告人充当人质的方式保证银行卡能正常使用。被告人董某某等人同时发展介绍王某某、陈某某等人为中介向他人收购U盾、手机号及绑定的银行卡。经在公安部反电信诈骗平台查询,涉案部分银行卡已被用于网络犯罪活动,并被全国多地公安机关查询、止付、冻结。
法条链接: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具体行为包括:(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认定为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应认定为数量巨大。);(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本案中,董某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大量购买、持有并出售他人的信用卡的行为,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法官提醒:
在信息通讯高度发达的今天,信用卡已成为人们不可缺少的物品,有着“第二张身份证”之称,在使用中也起了重要作用,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不要为了蝇头小利轻易将自己的银行卡交给他人使用,以防不法分子将银行卡进行倒卖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同时也不要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进行买卖,触犯法律,终将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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