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承德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在办理一起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诈骗案件中,严格审查证据链条中的每一环节,不放过一丝疑点,公正执法,不枉不纵,洞远察微,精研析疑,成功避免了一起错误逮捕案件的发生。
2020年3月23日,被害人齐某某到承德县公安局报案称,他被杜某某以帮其找人运作工程且承诺能中标但需要送礼为由骗取人民币三万元。承德县公安局将杜某某刑事拘留后向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检察院承办人在审阅案件中发现,杜某某在侦查机关的多次讯问中均承认自己诈骗了齐某某,诈骗的三万元被自己花了。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且退还了齐某某的三万元人民币,取得了谅解。从现有的证据看,该案似乎没有瑕疵,应当对杜某某批准逮捕。但是承办人在核对杜某某将诈骗的三万元究竟用于干什么时,杜某某都是含糊不清,为此,承办人专门到承德县看守所,详细讯问杜某某,经过思想工作,杜某某终于说出事实真相:原来杜某某并没有给别人找工程的本事,他把齐某某给他的三万元人民币,给了一个自称能找工程的李某旺,但是李某旺收钱后既没有给找工程,也没退钱。杜某某认为钱最初是他收的,被刑拘后急于出来,就承认了他诈骗的事实,并退还了脏款。因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杜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承办人向主管检察长汇报后,我院决定依法对杜某某不批准逮捕。并针对杜某某交代的问题,向公安机关出具不批准逮捕案件理由说明书和补充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要求公安机关对三万元去向及杜某某所提的大哥李某旺身份及其在案件中所起作用进一步查明。公安机关经过进一步侦查,查明杜某某仅为“中间人”,帮齐某某找人运作工程,实施诈骗的实为李某旺,李某旺被抓获后,对诈骗的事实供认不讳,原来他收到杜某某给他的三万元钱后,根本没有去找工程而且也无能力去找到工程,三万元全部用于自己经营的废品收购部周转,无法退还。2020年8月7日我院以诈骗罪对李某旺批准逮捕。
洞远察微,精研析疑是承德县检察官捕诉工作的座右铭,多年来办案人员秉承这一理念,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公正执法,察微析疑,不枉不纵,确保每一个细节都经得起推敲和检验,以实际行动维护公平正义,彰显检察使命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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