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河北讯为充分发挥诉讼服务职能,不断推动诉讼服务理念更新,涿州法院始终坚持把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以诉前调对接系统为依托,积极构建多元化解纠纷解决机制,不断创新诉讼服务方式,为群众提供更为便捷的诉讼方式。
2019年5月8日,涿州市塔东村村民刘某等58人到涿州法院起诉塔东村村委会在2014年、2017年以集体福利形式分配土地补偿时为按照《河北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落实独生子女的优待政策和相关规定。塔东村刘某等58人认为,在2014年、2017年以集体福利形式分配土地补偿款时,塔东村村委会违反了《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现行三十二条)第二款及冀人口发【2005】20号文件的规定,侵犯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判令涿州市清凉寺街道办事处塔东村民委员会按政策对独生子女户予以补偿。经我院审查认为,《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本管辖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因此,刘营等人的起诉虽名为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但实为行政机关未落实独生子女相关政策引发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刘营等人起诉案由本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即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若刘营等人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应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涿州市一审行政案件我院无管辖权。由于该案当事人较多,为稳定诉讼当事人的情绪,涿州法院主动与涿州市清凉寺办事处沟通,该起集体诉讼案件在涿州市政府的协助下,将该起案件化解与诉前,大大的节约了司法资源,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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