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郭玉峰主持召开党组会议,专题研究探讨如何降低“案——件比”。
网上河北讯(吴森、何利艳、王鹤)“案——件比”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落实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举措,通过降低“案——件比”,使正义不仅能实现,而且能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确保了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有机统一。今年以来,承德县人民检察院党组认真研究探讨,积极尝试推行“四个关口前移”,竭力实现降低“案——件比”,由于方法措施得力,目前“案——件比”已经降至1.45,大大提高了办案质效。
图为: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郭玉峰主持召开院党组(扩大)会议,专题研究如何推行降低“案——件比”措施。
推行“提前介入”关口前移,实现降低“案——件比”。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及时提前介入,把住证据关口。该院制定出台了《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工作实施方案》,建立与公安机关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和具体办案人之间的层级联络和信息互通机制,并在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中心设立检察室及时掌握公安案情,发现符合提前介入条件的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涉众类犯罪以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后,第一时间启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程序。由于“案——件比”工作是件新事物,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多数不知道降低“案——件比”的重要意义,该院与县公安局法制大队联合召开了案件质量研讨会,增强了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案——件比”意识前移至侦查人员,可以有效地保证案件的整体质量,降低退查次数。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员额检察官在审查案件时,有意识的对公安机关需要补充的证据,列出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以便于案件起诉后能够及时诉出。员额检察官在审查案件中,发现需要补充证据的,给公安机关发出补充庭审证据通知书,要求二十日予以补充完毕。对确实需要退查的案件,提高退查启动标准,必须经主管检察长审批,需要二次退查的,经检察长批准。同时突出补充侦查提纲的针对性和说理性,必要时采取检察办案人员与公安侦查人员面对面交流的形式进行研讨,防止侦查人员对提纲看不懂,弄不通,糊涂补侦。
推行“案件受理”关口前移,实现降低“案——件比”。案件管理部门为降低“案——件比”,加大开展受案前置审查、细化案件受理标准,注重受理前的关键点审查,出台了《承德县人民检察院三类“不受理”的案件标准》:一是嫌疑人不到案不受理;二是无关键证据材料不受理,如无价格鉴定、伤情鉴定等材料。对发现的可以及时补充的证据,及时与侦查人员沟通补证事项,要求补正后才予受理,对于证据明显不完善的又不能及时补充的,不予受理;三是管辖权不明确不受理,随着网络犯罪的类型不断增多,导致一些案件的管辖权不是很明确,为保证案件办理程序正确,对管辖权存在争议的案件,要求侦查机关有明确的管辖文书。通过采取上述举措,保证了案件分配到承办人后不因上述原因而导致退查。
推行“量刑建议”关口前移,实现降低“案——件比”。为了减少审判后的上诉和申诉,案件起诉前充分听取法官、律师和当事人意见,提高量刑建议的精准度和采纳率,减少审判环节的反复,让律师发挥重要作用,促进案结事了。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大力推进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积极履行检察机关的主导责任,坚持应用尽用、务必真用,主动开展教育转化工作。以案件繁简分流为基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全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一步缩短办案周期。同时加强对本地区既往判决的类案分析,掌握量刑规律,积极开展认罪量刑的协商和沟通。
推行“压力传导”关口前移,实现降低“案——件比”。由于“案——件比”工作改变了长期以来的工作模式,不少员额检察官对此还持观望状态,有的甚至不理解,有抵触情绪。该院及时把此项工作列入检察官绩效考核机制,每月对员额检察官的“案——件比”情况进行通报,涵盖“案——件比”退查事由及次数,每季度进行一次办案人专题汇报,将“案——件比”情况与司法责任制、员额检察官年底绩效考核等直接挂钩。根据每月通报情况,对于“案——件比”始终较高,年终仍达不到全院平均水平的,在检察官年终绩效考核时作相应的降档处理;对于案件质量较高,“案——件比”始终处于低位的,年终评优评先和评定检察官绩效考核等次时优先考虑,从而有效地激发了员额检察官的责任意识和办案积极性。同时,通过“案——件比”工作,在一定程度上,也倒逼公安机关提高了案件质量,增强了侦查人员实体与程序并重的意识,达到了降低“案——件比”地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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