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河北讯以成立农民合作社为幌子,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入股分红的形式大肆吸收公众存款逾三千万元。唐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等八人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和《金融经营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唐县仁厚镇某村注册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之后分别成立了一个分社及七个代办点,并发展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等七人为合作社业务员。该合作社及下设分社、代办点主要以向合作社入股名义,承诺股息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给予米、油、化肥补贴等额外物质奖励等手段吸引公众存款。2013年1月至2016年1月期间,共吸收资金3295余万元,涉及709人,退还股金2101余万元,造成入股人财产损失共计1194余万元。
裁判结果
唐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等八人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明确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在未取得相关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成立合作社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致使市场经济及公众利益受到损害,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得到了相应处罚。
法官寄语
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落入圈套中,亲人两行泪。提醒筹融资者要遵守法律法规,不触碰法律底线,否则害人害己,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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