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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兴县人民法院首次判决“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时间:2020-01-10 09:31 来源:网上河北
 
       网上河北讯近日,海兴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首次认定“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2018年2月2日,韩某、周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曲某借款5万元,合同约定利息为月利率3%,借款期限自2018年2月2日起至2018年5月2日。后曲某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诉讼中,曲某撤回了对借款人韩某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在借款合同条款中,显示周某为借款人。在庭审中经多次询问,曲某和周某均认可是因打印错误,周某实际应为担保人。
 
       2018年至2019年期间,曲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以原告身份向海兴法院起诉包括本案在内为9件,月利率2%-3%不等,涉案标的额为20余万元。曲某在一定期限内反复从事有偿性借贷行为,出借对象不特定性,符合职业放贷的法律特征,且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放贷行为,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规定,应认定其为职业放贷人。其所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主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担保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周某与原告曲某素不相识,只是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才见面,周某对借款合同无效结果不存在过错,故周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民间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却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时期内多次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的,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本案中,曲某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利率高,符合职业放贷的法律特征,其放贷行为无效。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应当根据担保人是否存在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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